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 第二十五条 市政公用工程涉及公园用地的,应当采取避让措施。确需穿越公园或者临时占用公园内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和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市政公用工程确需穿越历史名园的,建设单位应当经市园林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进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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