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三章 建设与保护 第二十二条 公园内的各类设施应当与公园功能相适应,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花坛、草坪、喷水池、假山、雕塑、亭榭、回廊等设施,应当突出文化内涵,讲求文化品位,注重艺术效果,配合环境增进景色。
公共厕所、果皮箱、园灯、园椅等设施的数量应当按照公园设计规范设置。公共厕所的建设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二类建设标准。
餐厅、茶座、咖啡厅、小卖部、照相服务部等商业服务设施应当统一规划,控制规模,并应当按照批准的公园设计方案设置。
禁止在公园内新建旅馆、饭店、办公楼以及其他不符合要求的建筑。对已建的,应当逐步拆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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