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公园条例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八条 公园的各类牌示应当保持整洁完备,牌示上的文字图形应当规范,牌示内容中的文字应当中外文对照。损坏、丢失的,应当及时更换或者补设。
公园入口处明显位置应当设置游园示意图、公园简介、游园须知;殿堂、展室入口处应当设置简介;主要路口应当设置指示标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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