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3-09-0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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