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市农业机械使用操作的安全监督管理及其行政处罚、安全事故处理,由市和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实施。
市和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进行免费实地安全检验。安全检验的农业机械目录及相关检验标准由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制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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