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六章 安全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市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责任制。市和区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与同级安全生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建立定期通报和工作协调制度,依法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9-07-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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