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路和农业机械存放场库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改善农业机械作业、通行条件。
农业机械存放场库、维修保养车间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者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按照设施农用地进行管理。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村民委员会对农业机械存放场库、维修保养车间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用地和建设,应当给予配合和支持。
农业机械存放场库、维修保养车间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者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按照设施农用地进行管理。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村民委员会对农业机械存放场库、维修保养车间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用地和建设,应当给予配合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