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农业机械化促进条例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三十二条 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民和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贷服务,扩大购置农业机械信贷规模,加大扶持力度。
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开展购置农业机械信贷服务,对农民和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组织提供资金支持。
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开展购置农业机械信贷服务,对农民和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组织提供资金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