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环境损害鉴定,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类司法鉴定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是指经本市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登记,从事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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