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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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
第二条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环境损害鉴定,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
第三条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司法鉴定遵循科学、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从事司法鉴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
第四条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规划,健全科学合理、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司法鉴定...
第五条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办案机关(以下统称办案机关)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司法鉴定工作...
第六条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加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依照章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组织...
第七条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本市支持、推动司法鉴定机构规范化、规模化、专业化发展,鼓励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相关理论研究和技术研发,鼓励和支持高...
第八条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本市推动京津冀司法鉴定工作协同发展,逐步健全司法鉴定行业在标准规范、准入培训、学术研究和数据共享等方面与其他省...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九条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九条 本市对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实行登记管理;未经登记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第十条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十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协会商会等根据国家规定的司法鉴定登记事项和条件,制定本...
第十一条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市司法行政...
第十二条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通过拟执业机构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市司法行...
第十三条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5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需...
第十四条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行政部门注销其登记,收回《司法鉴定许可证》:
(一)申请...
第十五条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十五条 司法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行政部门注销其登记,收回《司法鉴定人执业证》:
(一)申请...
第十六条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质量控制、重大疑难复杂鉴定复核、...
第十七条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依法开展的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采用侮辱、殴打、恐...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
第十八条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 第十八条 办案机关需要司法鉴定的,应当依法委托司法行政部门编制名册中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并向司...
第十九条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 第十九条 办案机关对司法鉴定人有特定要求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办案机关的要求指定司法鉴定人;办案机关对司法鉴定人...
第二十条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管理规范,不得...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采用国家强制标准;没有国家强制标准的,采用国家推荐标准、...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十二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市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建立本市司法鉴定专家库。司法鉴定机构、办案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就复杂、...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要求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开庭审理3日前书面通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应当...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中止鉴定,并及时书面通知办案机关:
(一)被鉴定人或者鉴定材料处于不...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鉴定过程中,发生办案机关撤销鉴定委托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司法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终止鉴定。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办案机关要求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规则...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收取鉴定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应当符合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规定,并明示收费标准。司...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司法鉴定监督检查制度,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等方式,就下列事项对司...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可以作为...
第三十条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与司法鉴定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违规行...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已经司法行政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者经行...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就日常监督检查和投诉调查处理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对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司法鉴定人进行约谈、提出整...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市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提供司法鉴定信息查询、业...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司法鉴定信用评价制度,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司法行政部门将评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市司法行...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司法鉴定人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