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司法行政部门就日常监督检查和投诉调查处理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对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司法鉴定人进行约谈、提出整改要求;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涉嫌违反行业自律管理的,交由司法鉴定行业协会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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