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建立司法鉴定信用评价制度,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执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司法行政部门将评价结果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由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激励或者信用惩戒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