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