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停止从事司法鉴定业务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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