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五)项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