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十条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十条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协会商会等根据国家规定的司法鉴定登记事项和条件,制定本市相关规范,并向社会公布。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家评审制度,必要时可以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联合评审。对申请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其专业人员、执业场所、检测实验室、管理水平等进行评审;对申请司法鉴定人登记的,应当组织对其进行专业技能和执业能力测试。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并定期更新、向社会公告。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家评审制度,必要时可以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联合评审。对申请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其专业人员、执业场所、检测实验室、管理水平等进行评审;对申请司法鉴定人登记的,应当组织对其进行专业技能和执业能力测试。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编制和公布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并定期更新、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