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十一条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十一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准予登记,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