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十二条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通过拟执业机构向市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市司法行政部门准予登记,颁发《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并说明理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