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司法鉴定监督检查制度,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等方式,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以及司法鉴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
(一)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二)司法鉴定人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情况;
(三)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四)司法鉴定机构的人员、场地、仪器设备等设置和配备情况;
(五)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事项。
(一)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
(二)司法鉴定人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情况;
(三)司法鉴定机构管理制度建立及执行情况;
(四)司法鉴定机构的人员、场地、仪器设备等设置和配备情况;
(五)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