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三章 司法鉴定活动 第二十七条 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收取鉴定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应当符合司法鉴定收费管理的规定,并明示收费标准。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司法鉴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按照前款规定统一收取,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费用。
司法鉴定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由司法鉴定机构按照前款规定统一收取,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