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办案机关(以下统称办案机关)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司法鉴定工作衔接协调机制,研究解决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中的重大问题,完善信息交流和情况通报制度,推动部门间信息化管理平台对接和数据共享,规范和保障司法鉴定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