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十六条

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第二章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 第十六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重大事项报告、质量控制、重大疑难复杂鉴定复核、回避、收费和财务、档案、考核、投诉处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对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活动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并提供必要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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