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五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应当符合本市产业政策。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向发展改革部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北京大兴国际机场临空经济区(大兴)管理委员会等具有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权限的部门申请。
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已经按照国家规定提交全部项目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4-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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