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四章 投资服务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四章 投资服务 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成立和自愿参加商会、协会。商会、协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开展相关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自律。
本市鼓励设立外商投资服务机构,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投资环境评估、产业链配套等市场化专业服务。
本市鼓励设立外商投资服务机构,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投资环境评估、产业链配套等市场化专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