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四章 投资服务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四章 投资服务 第三十四条 本市依法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研发、生产、销售等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市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高效开展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提供便利。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总部数据流动。探索形成可自由流动的一般数据清单。
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依法制定本自由贸易试验区需要纳入出境管理的重要数据清单,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试验区内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清单外数据,可以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市网信部门应当完善数据跨境服务中心建设,为外商投资企业数据跨境流动提供合规服务。
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依法制定本自由贸易试验区需要纳入出境管理的重要数据清单,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试验区内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数据清单外数据,可以免予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订立个人信息出境标准合同、通过个人信息保护认证。
市网信部门应当完善数据跨境服务中心建设,为外商投资企业数据跨境流动提供合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