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二章 投资促进
第十七条
北京市外商投资条例 第二章 投资促进 第十七条 本市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和内资企业以相同条件参与标准制定、修订工作,参加本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标准化组织机构。制定、修订与外商投资企业密切相关的地方标准,应当征求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
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补助资金。
参与标准制定、修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补助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