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宗教事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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