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非宗教团体或者非宗教活动场所接受或者变相接受布施、乜贴、奉献或者其他宗教性捐赠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