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干扰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