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侵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合法权益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