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未经登记擅自以宗教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行政部门会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2-07-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