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1月21日北京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9月15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