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矿山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体采矿(以下统称矿山企业),必须遵守《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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