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