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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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
第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
第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突发事件应急委...
第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相关突...
第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公开制度,完善信息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本市建立健全与国家有关部门,驻京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央驻京大型国有企...
第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本市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充分发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突发事件应对中的作用,增强全民...
第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二条 本市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三条 区、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应急保障预案,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法律...
第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五条 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应当组织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规范,明确应急预案的体...
第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应当符合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事件所必需的设备和基础设...
第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本市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健全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等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
第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管理制度,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
第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险物...
第二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条 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影剧院、歌舞厅、医院、商(市)场、宾馆、饭店、旅游...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一条 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公共交通工具配备报警装...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二条 本市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对排查出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所...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定期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五条 本市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七条 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对的教育培训计划,对本单...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九条 本市统筹规划建设防灾减灾教育基地,开展公共安全与应急管理知识的宣传教育。政...
第三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依托市公安消防专业队伍,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跨地区、...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三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制...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四条 本市制定应急管理技术系统建设规范,统一规划建设应急管理信息化工程,保证应急...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六条 本市建立由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以及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七条 获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报送信息,必要时可...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八条 获悉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事件信息的行政机关,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报送信息,...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九条 本市建立专业监测和社会监测相结合的突发事件监测体系,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对...
第四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四十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必要时组织相...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四十一条 本市按照国家制定的预警级别划分标准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国家尚未制定预警级...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四十二条 本市依托市气象部门建立统一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规范预警发布的权限和程序。
可以...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四十三条 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区、县人民政...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四十四条 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四十五条 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发布警报后,应当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六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突发事...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进行人员疏散、引导救...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八条 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九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
第五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五十条 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并由公安机关针对...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五十一条 市或者区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五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五十三条 市或者区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五十四条 突发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后,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宣布应...
第五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五十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
第五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五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恢复与重建工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按照短期恢复与...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五十七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力量尽快恢复受影响地区的生产、生活和社会秩序,尽...
第五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五十八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因应对突发事件采取措施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五十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居民住房和基本配套设施修建计划,对受突发事件影响...
第六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六十条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第六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六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损失评估情况和有关规定,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地...
第六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六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将突发事件损失情况及时向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保...
第六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六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应当组织开展心理咨询、抚慰...
第六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六十四条 本市建立突发事件应对档案管理制度,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进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