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跨地区、跨行业的综合应急演练,提高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应急演练。
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开展不同形式和规模的应急演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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