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三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应急救援物资、应急处置装备和生活必需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保障制度。
市发展改革、市商务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征集应急物资储备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并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采取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急物资调剂供应渠道。
市发展改革、市商务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征集应急物资储备需求,会同有关部门统筹规划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完善重要应急物资的监管、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体系,并根据应对突发事件的需要,采取生产能力储备等方式,与有关企业签订合同,保障应急处置与救援所需物资的生产、供给。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应急物资调剂供应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