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二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应对突发事件专项准备资金的使用办法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制定。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所需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予以保障。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审计、财政、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经费使用的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