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依托市公安消防专业队伍,建立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行政机关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技能的培训,提高抢险救援和安全防护能力。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建立由成年志愿者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
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由本单位职工组成的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行政机关和单位应当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技能的培训,提高抢险救援和安全防护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