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制定突发事件应对的教育培训计划,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防范的意识和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