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六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应当结合工作特点,协助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法律、法规和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和应急知识的公益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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