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四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突发事件应对专业人才库,根据实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和处置建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