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二条 本市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对排查出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及时予以化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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