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一条 公共交通工具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为公共交通工具配备报警装置和应急照明设备、消防器材、应急避险工具等应急救援设备,注明其使用方法,并确保正常使用。
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单位应当组织制定安全运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对供电、通信、监控等安全保障系统进行检测、维修、更新和改造;设置导向、疏散、提示、警告、限制、禁止等各类安全标志;乘客流量达到控制标准时,及时进行疏导,并采取分时进入或者限制进入等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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