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条 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影剧院、歌舞厅、医院、商(市)场、宾馆、饭店、旅游区(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安全管理规定:
(一)制定有效的安全管理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
(二)设置符合要求并且标志明显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配备应急广播、应急照明设施、消防设备和器材;
(三)有关人员掌握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熟练使用应急广播、消防设备和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四)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五)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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