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九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病原微生物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处置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供水、排水、供电、供煤、供油、供气、供热、交通、通信、有线电视网络等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建立安全巡检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保障安全运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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