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本市建立突发事件风险管理体系,健全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等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信息化系统,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突发事件的影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