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共安全形势分析会议制度,定期研判突发事件应对的总体形势,部署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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