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五条 本市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应急管理培训制度,针对不同对象确定教育内容、考核标准,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提高其应对突发事件的决策和处置能力。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