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七条 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8-05-23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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