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二十七条 本市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应急知识教育纳入教学内容,根据学生的年龄和认知能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知识教育,培养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与互救能力。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监督。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学校开展应急知识教育进行指导、监督。